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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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天眼”未支付品牌使用费
杭州滨江法院受理首例知识产权案件
通讯员 滨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天眼》是杭州生产的一部大型动画片,片中“天眼”是深受小朋友喜爱的国产动画形象。但因“天眼”形象的使用问题,“天眼之父”浙江中南集团卡通影视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公司)将杭州一旅游用品厂起诉到法院。昨天,杭州滨江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该院享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权以来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
    据中南公司诉称,2005年7月28日,中南公司与杭州妙洁旅游用品厂签订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约定:中南公司许可杭州妙洁旅游用品厂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生产、销售“天眼”品牌纸巾,许可使用期限自2005年7月28日至2007年7月27日,共两年;旅游用品厂需向中南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11万元,并缴纳品牌使用保证金3万元。如协议生效期间,旅游用品厂提前终止协议、中途毁约或者违约,则品牌保证金充抵违约金。中南公司说,协议签订后,他们公司依约履行了协议书的各项义务,但对方仅于2005年7月29日缴纳了3万元保证金,至今未支付品牌使用费。为此,中南公司诉至法院。
    昨天,记者联系了杭州妙洁旅游用品厂,自称是该厂经理的林成华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尚不知道中南公司起诉的事。林先生说,当初是中南公司找到他们厂,向他推荐使用“天眼”品牌。签订合同后,他们厂生产了半年“天眼”牌的纸巾后,因销路不好就不再生产、销售。2005年年底,他们厂书面函达中南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但是对方一直没有明确回复。林先生表示,对方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2年的使用费,他们肯定无法接受,因为生产该品牌的产品,他们已经亏损了20多万元。
    据悉,此案是杭州滨江区法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城市,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基层法院也可以受理。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滨江法院作为知识产权第一审法院,审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由此,该院成为杭州市唯一被授权审理知识产权部分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